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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理论及其对会计学的启示 硕士论文 | 免费论文
 
,还不是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即使因技术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引起了资源的稀缺性变化,但是,如果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成本大于其收益,人们仍然没有动力建立排他性产权,资源的无效配置状态便仍然如故。只有当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新的产权制度才有可能提供出来。

4.公有产权并非注定就是没有效率的,而劣于私有产权。从诺思提供的案例来看,只要公有产权对外具有排他性,同时对内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束成员的外部性行为或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仍然是可以有效率地存在下去的,并可兼顾公平。当然,监督和管束成员的有效性,取决于公有产权的规模不能太大以及对内部成员控制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效性。

三、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

德姆塞茨从外部性内部化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的起源。作者本人曾主要依据巴泽尔(1989)及汪丁丁(1996)的产权理论,从内部性(internalities)的角度即产权交易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的界定及其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程启智,2002)。所以,下面的介绍,概括了巴泽尔等人的产权思想以及本人的理解。

科斯很早就指出,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1959),而产权的自由交易却是使资源不断得到优化配置的过程(1960)。但是,按照巴泽尔的理论,产权即使在法律上界定清晰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界定清晰,而且由于交易总是有成本的,因此产权注定永远不可能界定清晰。正因为产权在事实上不可能完全界定清晰,所以,现实的一切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就必然会产生所谓的内部性问题。史博普(1989)把内部性定义为,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它包括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前者如就业者上岗培训而从中得到的好处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反映,后者如卖给消费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生产中的工伤事故等,它们对消费者、雇工等交易者造成的伤害也没有在交易合同中反映出来。由此可见,内部性即是微观经济学中所指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史博普把它定义为内部性,显然是为了创立一个与外部性市场失灵相对应的概念。

我认为,从巴泽尔的理论来看,内部性在本质上如同外部性一样也是一个产权问题,即由于产权(虽然在法律上界定清晰上,但)在事实上无法完全界定清晰,而未界定的产权便会作为公共财富被置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于是,交易双方在既定约束条件下可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攫取未界定的财富,如果一方凭借其信息优势而过度攫取公共领域的财富,就会对处于劣势的交易另一方来带来在交易合同条款中界定的成本,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性。由此可见,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内部性,它们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的额外成本即为负或者带来的利益即为正,都是因交易成本为正使产权难以界定清楚而引起的权利的伤害或溢出,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失效。所以,从产权理论的观点看,区别外部性和内部性就是没有意义的。

在这里,交易成本,是指“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巴泽尔,1989,中译本(下同),第3页)。换句话说,如果要完整地界定产权,那么,资产的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人就必须对它有价值的各种属性有完全的认识,即信息可以不花代价地获得,从而交易成本为零。我们知道,这种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只能存在于瓦尔拉斯完全竞争的理想模型中;在现实的世界里交易成本永远不可能为零,因而,产权注定不可能完全地界定清晰。但是,这并不排斥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自由交易得到充分界定。产权充分界定,是指在既定的技术、制度、知识结构和偏好等约束条件下,交易双方攫取公共领域财富所达到均衡状态时的产权界定水平,亦即一定约束下的“产权博弈均衡点”,此时,交易双方都处于公共领域的边际状态。从效率上来说,产权的充分界定,也就是约束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最优(程启智,2002)。虽然在现实的每笔产权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达到产权的充分界定水平,但是,从无限重复博弈角度来说,自由的交易可使产权界定向这一均衡点收敛,这即从动态角度来看的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

四、现代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的基本要素

根据以上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介绍,我们将现代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的基本要素或基本概念概括如下:

1.所谓产权,即“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伊特韦尔等,1987,第1101页),它是由人们消费其物品、从这些物品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物品等多种权利所构成的一组权利(巴泽尔,1989,中译本(下同),第2页),正是这种权利的界定,规定了人们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规范(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第204页)。产权作为社会工具,是为人们之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稀缺资源而设立的。

2.在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任何交易或交换在本质上并非物的交易,而是在“物的掩盖下”,由稀缺物所引起的人们之间权利的交易。而且,“正是这组权利的价值,决定了被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德姆塞茨,1988,第128页)。进一步说,经济学在本质上就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因此,“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第205页)。根据这一观点,经济学的一切问题至少是微观经济学的问题都是可以在产权理论框架内分析的,因为经济学分析的核心就是市场价格问题。

3.虽然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科斯,1959,中译本(下同),第51页),但我们进一步认为,并非产权在事实上都完全界定清楚了,所以,产权交易从而契约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定价而对产权进行再界定的过程(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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