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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契约履行机制研究 本科论文 | 免费论文
 
法庭不会比缔约方本身拥有更多的信息,实际上可能拥有的信息更少,这样证据(信息)不够,法庭可能作不出有效率的裁决;第二,法庭人员可能还不如缔约方老练,会计缔约经验匮乏,因为会计专门知识的获得成本相对较高,而会计规则的精微之处对非会计专业人员更是难以直接体会到的,因而法庭在会计契约领域内,会计知识的缺乏会阻止其作出有效率的判决;第三,法庭在裁决会计契约时,可能有他们自己的逻辑目标如公正等,法庭也很可能区分不了最优契约的重签和不完全契约的重签;第四,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由第三者执行的博弈规则,这个第三者就是法庭法官和政府官员,他们也是正常的社会人,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张维迎,2002),没有所谓的超然的第三者,当约束法官的有关制度不完善时,法官也可能会有受贿等机会主义行为,这必然要影响到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判决。

与会计契约履行的法律强制机制相比,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即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一种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当法律机制无能为力时,就更需要信誉机制的存在(张维迎,2002)。对现实的观察表明,包括会计契约在内的契约交易关系的执行,很少直接交由法律去执行,大多数都是依赖于缔约当事人的声誉机制来执行的,声誉机制的比较优势也就在于此。如前所述,会计契约的声誉机制要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同样当这些条件不能满足时,其作用就相当有限。会计契约自我履行机制的主要缺陷表现为,一是自我履行契约会导致纷争、引起资源租值的耗散,即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将使契约关系局部地返回到所谓的“霍布斯丛林”(hobes jungle),因为会计契约关系只不过具有自利本能的经济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手段和体现,是对人们经济利益的一种界定、描写与计量;二是会计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在起作用过程中,也是要招致成本的,这种成本可能使违约行为被缔约双方同时接受,受损的一方不采取任何措施回击违约的另一方,也就是,当私人惩罚成本太大、超过其因实施惩罚所获取的收益时,受损者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去实施个人惩罚。

法律与声誉作为履行会计契约的两种基本机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一面,更多的时候是二者的相互结合运用。声誉机制运行良好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机制的需要,节约交易成本,而没有声誉机制作为基础,即使在会计契约中就未来可能的所有偶发事项订明清楚,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法律机制作为后盾、威慑力量存在,人们之间也没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利用声誉机制来履行契约。同时,这两种机制也有分工的一面: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致范围,而声誉则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清楚或没有规定的状态(张维迎,2001)。就会计契约的履行而言,一般情况下主要依靠声誉机制来执行,只有当签约双方的利益无法协调解决时,尤其是存在利益集团的尖锐冲突时,才需要法律机制来解决,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明晰的契约条款,实际上是对通过最优化界定契约条款的“自我履约范围”的声誉机制的一种补充。

四、综合评析与基本结论

以企业契约藕合体为背景的会计契约机制,要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功能,必须要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履行机制作为基础。无论是强制履行机制还是自我内在履行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促进会计契约机制的正常有序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强制履行机制,其运行成本低而执行效率高,但法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方法与会计程序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倾向于对不完全会计契约进行简单化处理,这可能会牺牲掉会计契约的部分经济效率,从而抵销了部分因执行效率提高所增进的社会福利;反过来,声誉作为会计契约的主要自我履行机制,在交易成本可接受的范围内,它能够充分发挥缔约各方的谈判积极性与事后的灵活调整性而提高会计契约的完备性程度,因而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会计契约履行后的缔约各方的福利,当交易成本较高时,会降低会计契约声誉机制的自我履行效果。因此,只要将法庭执行成本与因裁决失误带来的损失和缔约各方事后的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就可以决定采用法律强制履行机制还是声誉自我履行机制。但通常情况是,人们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处理时,是以假定的法律强制机制存在为前提,以其为参照物,来促进声誉机制等自我履行机制的发挥作用,所以,利用声誉来解决会计契约的执行是常态,而依靠法庭的强制履行来维护会计契约机制则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

综合本文前面的研究与评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1.作为法律机制发挥具体作用的法庭,在对会计契约纠纷进行裁决时,应当兼顾社会正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公平目标和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契约理论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从本文研究的结果看,为提高法庭对会计契约执行的维护效果,有必要组建专门化的会计法庭,至少在实务中,应在经济法庭中配备相关的具备基本会计理论与会计规则、会计程序与方法等方面会计知识的法官,或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司法分析。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达、契约意识日益渗透的情况下,为使股权契约、债务契约等会计契约得到切实地履行,尤为值得我们重视与考虑。

2.法庭对赔偿条款的运用必须考虑到不同会计契约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及违约损失大小判断的难易,对分别具有“私害”与“公害”特征的会计契约分别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当违约损失易于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小时,补救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违约“私害”的赔偿;当违约损失不易被判定且违约影响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时,通过“禁令”形式进行衡平赔偿就是适当的,它适合于“公害”的赔偿;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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