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换的滞后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部门间、单位间、地区间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使得非税收入持续快速膨胀,现在已到了严重失控的地步。从全国的情况看,1996年非税收入已达9798亿元,比当年税收收入的6909亿元多出近3000亿元,“费”与“税”的比例高达1:0.704,“费”大于“税”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增长速度看,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年为4l 5亿元,1992年为600亿元,1996年高达2900亿元,非税收入增长速度远远快于gdp和税收的增长速度。无论是税费之比还是非税的增长速度在当今世界上都是极其罕见的。
为了解决税外收费过多而又不能从总体上减轻宏观税负水平,2l世纪初必须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费改税”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其改革的力度。如尽可能取消大量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批审新的收费项目;属于税收性质和具有税收功能的收费应尽快并入税收,加快费改税进程,以减轻企业名目繁多、不堪重负的规外费负担。这一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三乱”性质的、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缔。农民、企业、单位在缴足了税收之后,有权拒缴各种非法收费、集资与摊派。同时,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大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的力度,从源头上压缩对财政性开支的需求,这才是治理“三乱”的制度保障。这也正是有的国内学者曾经提出过“费改税”应重在正本清源的基本要义。显然,如果治理“三乱”仅在于取消、清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而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精简等后续配套改革又跟不上来,那么只能说这样的“费改税”改革是浅层次的改革,没有祛除“三乱”的制度根源。其结果,只能是治理一阵子好一阵子,过后又会出现反弹,甚至出现更多的新的乱收费。(2)某些具有合理性但不宜改为税的费,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但一些管理办法和制度要完善,而且要尽可能转为预算内的规费形式。地区、社区内的一次性集资,原则上应经过公共选择程序决定。至于某些原政府单位“企业化”之后的经营性收费,应与政府体系脱钩,转入商业性资金的运作模式。(3)合理的但宜采取税收形式的收费,要加快创造条件改为收税。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义务教育中的平均摊派部分,实质是就不同的对象征收的同一目的的税收,建议统一为教育税。目前与电相关的附加、基金很多,大都以价外加价的形式征收,且常常出现加价部分超过原有价格的现象,建议统一征收电力税。现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尽早统一为社会保险税。现由交通系统征收的养路费等,可并入车船使用税中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某些费用,可并入土地使用税中。对开发项目征收的某些费用,也可转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中。这一征收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行为,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加企业的投资意愿,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和约束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税收分配本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要体现简明、高效和规范的法律特征,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税制建设和税收征管要体现依法治税。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无论是税收立法还是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上,还存在许多缺陷,税收的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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