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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性一辩 MBA资料 |
 
secularization)一样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那么我们对它的指责就无视历史的合理性了。虽然我们不能事先假定存在一个历史的目标,或者预设某种超验的历史合理性――这早就为深受历史决定论左右过命运的学者否定过了,但历史的启示和命运还是应当受到尊重的,我们既然无法改变历史的命运(谁又能改变呢),那么我们就应当尊重它、研究它。

盲目抵制技术化的确是愚蠢的,我们很可能在技术追问中过分地夸大了它的危害。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就算理性技术化了,那又怎样?技术本来就是理性,尤其是现代技术,在雅斯贝斯看来,现代技术世界的发生包含三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即,自然科学、发明精神和劳动组织,而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之处就是理性。因此,既然技术是理性的客观内涵,那么理性的技术化似乎就不那么可怕了,更何况技术还具有强大的生存辅助功能哩,那就是:“使存在更安逸,减少为存在的物质条件而进行的日常斗争,赢得闲暇和舒适。‘技术的意义即对自然的自由。’技术的目的在于把人从自然的动物性的禁锢下解放出来,从它的物质匮乏、威胁和奴役下解放出来。因此技术的原理是作用于物质和各种力量的有目的的活动,以帮助人类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技术人员并不是在发现事物时简单地把它们拿来。他从为人类目的利用它们出发去弄清它们,并寻求与这些特殊目的利用形式最相近的形式。”[5](p116)我们的确需要转变观念,从积极的意义上把技术看作人类寻求解放、走向自由的有益手段和强大的基础。而作为进步概念和演变概念的科学技术应该“被表明为人类历史意义上解决问题的机制”。(哈贝马斯语)因此雅斯贝斯对技术的性质虽然遭到了海德格尔的强烈反对,但技术能够成为而且本身也是“工具”这个简单的事实却无法否认,我们能够作的就是去是思考技术的本质和提防技术的僣越,但并不是要取消技术和返回到原始状态。其实就算存在的本真的状况是“耕田而食,凿井而饮,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帝力于我有何哉”,我们也不能没有耕田和凿井的器具,只要形而上的“道”而不要形而下的“器”无论如何是行不通的,同时这也不是走出当今危害危机的有效途径。需要顺便提及的是,只要进入“耕田”和“凿井”的游戏,这就牵涉到技术问题了,就必然要遵守技术性的游戏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帝”就必然要参预进来,从而产生一种限制和禁锢,为历代轻灵跳脱之思所拒绝,这似乎是人类永恒的悖论。当我们进入所谓的“全球化”时代,这里的“帝”就当扩展理解至“帝国主义”,即是说,全球化不过是帝国主义攻破民族主义堡垒的技术利器。

此外,人们对理性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指责也并不是无可商榷之处,理性的制度化是它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我实现的一个基本步骤,如同它的技术化一样是可以得到理解的。不可否认,制度性的东西的确具有戕害灵性、僵化思想的不良后果,但并能因此而废弃制度。离开了制度,我们的讨论就缺乏规则,而我们的行为也就失去了范围与方向,“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理性是已经被制度化了的,那么就不可能有任何对理性的合理讨论(a reasonable discussion about reason)。”[6](p229)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理性的制度化是理性之能起作用乃至一切事物起作用的方式(institutions are the way things get done)的必然方式时,我们才能正确地讨论其他一切问题,否则思想就会陷入混沌和黑暗。制度化与游戏(play)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单纯强调游戏境界只能满足一种纯粹的美学要求,而最终使得文化上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泛滥成灾。这在哲学与诗歌的古老争论中就已经充分地表露出来了,理性制度化与游戏化的争论好比心灵与实在、理论与生活等古老的美学范畴之间的永恒争论。我们认为,人固然需要一种自由的存在方式,即古人所谓“不为形役”“不为物累”,但也不能绕开制度去主张“怎么都行”的无节制的恶的自由。所以最好的境界就是兼顾两者,让理性游戏化,也把游戏控制在理性范围内(to keep reason in play and to keep the play in reason)。

其实我们对理性的制度化的理解还远远不应停留于上述低调的、最低限度的层次。制度本身就意味着理性,因为制度的前提或它之所以可能的先验依据本身就是最为严格的理性的别样表述,比如人人生而平等,不可抢掠,不可杀人等等。最能体现制度的作用,尤其是伦理作用的,当是契约论(theory of contract)。契约论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色彩,它的价值就是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如“过”或“不及”,这种对人的自由的适度限制能够人类保证(首先是他人,进而是自己的)更大的自由。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制度虽然不是绝对理想的,但无疑是最好的。同时对于以“类”的方式存在的人来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共在(如海德格尔所说的mit-sein)意义的规范方式,比绝对的自我主义(egosim)具有更大的优先性,所以当我们在谈论制度与道德关系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制度伦理,考虑它是否符合正义,这不是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标准,而宁可说它是最起码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对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7](p160)。这就是制度作为一种契约伦理的巨大价值,也是理性制度化强有力的辩护依据。在绝大多数问题上,我们不能完全信赖我们的感情,而要依靠我们的理性,尤其是制度化的理性。这个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的圣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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