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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问题:苦恼意识及其出路(下) 本科论文 |
 
“纯善”,才能否定判断意识的冷漠的“硬心肠”。
基督教不仅以基督的一生来否定纯善的幻想,而且又直接分析出人性善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说,“确实,从根本上说人性是善的:人潜在地是精神与合理性,依据神的形象被造。神是善的,人作为精神是神的反映,人也潜在地是善的。”(17)但正象在神之中有了有限的、恶的环节,人的善也包含着恶的环节。这就表现在,当人还只是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存在时,就与其“善”的本质、与其具有的神的形象不相符。因为人按照神的形象而被造,因此,人“已不再是动物,但人的意志的内容与目标还是自然的,从这个观点看,人性是恶的,它是恶的,就因为它还是一桩自然事物。”(18)这并不是说动物是恶的,而说以精神为本质的人还直接地是动物,尚不是精神,它的普遍本质与它的特殊存在的矛盾没有解决,这样,它就是恶的。恶就是人的概念中的这种直接存在与本质的分裂。基督教所说的罪也就是这个意思。所谓人与神的分离就是罪,也就是人与自己的本质相违背是一种罪。
我们常常说,西方文学、艺术、乃至哲学在经过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陷于对一切完美理想的失望,因此转而去暴露人性恶的一面,丑的一面。在哲学上这一个转折表现为,象黑格尔那样的乐观的理想主义哲学被否定,而叔本华、尼采、弗洛依德这样的非理性主义的哲学受到了欢迎。但是,在揭示出人心的丑陋一面,在摧毁一切与现实分离之理想的虚幻性方面,黑格尔并不落后于上述这些思想家。从上面他对基督教的分析来看,我们就发现,他比起启蒙时代的神学家更清楚地看到基督教中包含的否定性一面。
其实,黑格尔不仅仅是在分析基督教时做到了这一点,而且可以说,《精神现象学》也是对人性中存在的否定性层面的揭露。我们上文所述的道德意识在《精神现象学》的不同章节里以不同的面目反复出现,例如,这种道德意识有时是“心的自大狂”,有时是“高贵意识”,有时又是“德行意识”,但每一次黑格尔都揭示出他们自身的“确定性”(即它们对自身的理解)与它们的“真理性”(即它们的实际情况)之间的不符。这样一个主题在《精神现象学》中有着多层变凑,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黑格尔是在提醒人们放弃对于人性至善、对于理想的一种过于简单的理解。
黑格尔的这些分析,正可看作是对基督教的人性的善恶两面性的分析。正因为人的本性是善的,或者说是向往者无限的,才可能出现道德意识,但是,这些表现为“心的自大狂”、表现为“高贵意识”等等的道德意识都没有改变有机体生命特有的自然性,或者说自私性。圣经说,“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原罪无所不在,同样,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这种恶的本性是不可避免的,是内在于人的概念当中的,因而是绝对普遍的。
所以,判断意识以“优美灵魂”自居就是毫无道理的。回到我们在一开始所引用的这个圣经故事中,我们现在可以理解,“你们当中谁是无罪的,就可以用石头打她”这句话中所包含的深刻含义:每一个人的直接存在当中都包含了一种罪性在其中,并不存在“罪人在一边,无辜者在一边”的情况,所以,不存在一部分人判断另一部人的可能性。例如,奥斯维辛这种情况发生以后,要去重建伦理生活,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找清“罪人”,而在于进行宽恕。

(2)忏悔
不过,要正确地理解上述“宽恕”的含义,就不能不讲到“忏悔”。
在黑格尔看来,基督教对罪的宽恕并不是对罪的开脱。因为基督教不是一种悲观的“现实主义”,而是一种完全的理想主义,如果说道德意识追求着一种远远高于希腊的理想,这对基督教来说也是如此——甚至于如我们后面将要论及的,这种对完美性的向往甚至可以说是起源于基督教。因此,基督教绝不是要停留在有限性那里,而是要完成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所以,基督虽然死于人的罪恶,但他在三天后又复活了,这一复活恰恰是对罪恶的否定。同样,基督教对人性的恶有完全清醒的认识,正如基督心里非常明白“人是怎么一回事”,但基督并不对人失望,基督教拯救的宗旨表明基督教对人的善性所抱有一种极大的信心。因此,黑格尔说,基督教要表明的是“有限的、软弱的、罪恶的,并不能有损于无限、完美与善”。(19)
可见,如果把这样一种宗教对罪恶的宽恕理解为对罪恶的开脱显然就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基督教明确地表示,罪与罚有割不断的联系。因此,基督教认为,鲜血,尤其是基督之血对于宽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20)可以说,古老的罪与罚的因果报应观并未在基督教中消失,而黑格尔也是完全认同于基督教的这一观点的。
在《小逻辑》中,黑格尔指出,“犯罪的行为本质上是没有真实存在的”,乃是因为“由罪行后来受到惩罚或禁止来看,更足以显得它没有真实的存在”。(21)在《精神现象学》中,“罪行按它的内容就说,在现实的惩罚中回到它的本身或者回到它的反面或者颠倒了的一面。在这里法律与它相反的现实性即犯法的罪行就得到了调解。最后,现实的惩罚在这样意义下包含着和它正相反对的现实性在它里面,即它是法律的一种实现,通过这种实现,……个人反对法律的活动和法律处罚个人的活动都随之消失了。”(22)尤其是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指出,“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23)
基督教对罪的否定就表现在基督受罚上面。基督钉十字架的惩罚性质、基督作为赎罪祭而死,是圣经里一再被强调的。“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24)没有基督担当我们的罪、作为罪身而被钉死,一切的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基督教并不否认罚的意义。
但是,在基督教中,这种罚不是外在的,而是表现为内心的忏悔。这可以通过与希腊相比来说明这一点。希腊既不知道内心的惩罚意味着什么样,结果那普遍性就以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形式吞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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